- 吴海荣;张晨煜;
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整合,有助于四川藏区的民族团结和区域发展。建构四川藏区藏族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一体化的心理整合机制是维护四川藏区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其具体措施包括:加快社会发展,共享改革成果;强化基层职能,创建和谐藏区;建构公民身份,树立公民意识;倡导核心价值观,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2020年01期 v.32;No.162 24-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7K] [下载次数:40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2 ] - 申纯;张注;
近年来,"套路贷"作为一种分工明确、隐蔽性强、社会危害大的犯罪现象,被纳入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范围予以严厉打击。工作开展以来,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持续提升,取得了看得见、感受得到的阶段性成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套路贷相关犯罪的打击也存在负面溢出效应问题,其主要体现在:以套路贷取代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因套路贷而被定性为涉黑涉恶,不当扩张处罚范围;因"套路贷"或"涉黑涉恶"标签而被过重处罚。对此,应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基础上,严格把握"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构成要件,并因案制宜地考虑可否以其他更适合的罪名进行认定,从而尽可能消除存在的问题。
2020年01期 v.32;No.162 32-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6K] [下载次数:56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9 ] |[阅读次数:1 ] - 陈安强;周天柱;
近年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辖区(以下简称甘孜藏区)因草场纠纷、移民搬迁、下岗就业等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较为突出,成为影响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其涉及范围广、产生原因复杂,并呈现出聚众性、组织性、阶段性、暴力性、反复性和破坏性等特点。对此,公安机关应从做好事前矛盾化解工作、健全情报预警机制、完善公平正当的执法程序、构建战略性综合应对机制和构建协调沟通的事后稳控体系等方面加强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体性事件对甘孜州造成的现实危害和不良影响,维护好甘孜藏区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2020年01期 v.32;No.162 39-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1K] [下载次数:45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0 ] |[阅读次数:6 ] - 左锐;
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相结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黑恶势力犯罪与贪污腐化犯罪的形态也在不断翻新,甚至出现高度伴随的趋势。因此,探索如何在新时期惩治黑恶势力犯罪与贪污腐化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怎样把扫黑除恶与基层反腐斗争有机结合是重中之重。为此,中央在2018年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运动,这项斗争是近年以来规模最大、程度最深的社会净化运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程已过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实效。通过分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取得的成就和反思其中的不足,我们认识到"扫黑"必须"破伞",扫黑除恶与基层反腐败必须紧密结合起来,实行联防联动。为此,既要加强地方各部门的协作,建立和完善数据资料共享平台,也要调动基层群众的积极性,强化基层政权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主体作用,更需要加强黑恶势力犯罪的防控研究,主动、坚决破除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案件,实现精准定位、精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以及贪污腐化犯罪,在社会管理和司法领域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0年01期 v.32;No.162 46-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6K] [下载次数:67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1 ] - 何海洋;
民宿行业的快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一系列的不安定因素和问题,中国民宿内卷化的治安控制模式使民宿的治安问题更为突出。同为亚洲国家的日本,其民宿业经过了四十几年的发展,在治安管理方面有着相对成熟的经验。虽两国的情况存在差异,但日本的一些民宿治安管理经验对我国仍然具有借鉴意义。通过从制度规训、组织力量、管理手段等方面进行比较,探讨中日两国在民宿治安管理方面的异同与优缺点,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民宿管理方法,有助于提高我国民宿治安管理水平。
2020年01期 v.32;No.162 52-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0K] [下载次数:74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8 ] |[阅读次数:4 ] - 陈易璨;
我国刑事错案追究制度自实行以来,其运用的合理性以及有效性一直饱受争议。从侦查机关的视角考察,错案追责情况主要存在纠正程序不具体、追责程序透明度不高等相关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考虑,从内部制度与外部监督入手考虑设立独立的错案追究机关来进行解决是可行的,同时可从细化错案责任追究的相关程序、明晰实体责任性质的认定标准、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建立追责程序相关信息发布机制等方面来完善刑事错案追究制度。
2020年01期 v.32;No.162 59-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5K] [下载次数:48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 ] |[阅读次数:2 ]
- 舒洪水;刘左鑫惠;
恐怖活动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资助、招募和运送人员的行为为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为有效打击上述行为,《刑法修正案(三)》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九)》对其罪状进行了扩充并更名为帮助恐怖活动罪。这就需要通过对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立法流变、性质、内容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解决类型化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带来的司法认定困境,为本罪在司法中的适用提供建议。
2020年01期 v.32;No.162 81-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5K] [下载次数:63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6 ] |[阅读次数:1 ] - 刘念;
非洲地区的环境法律法规较为严格。"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对非投资活动增多,这使得中国企业对非投资环境侵权纠纷日益凸显。目前,中国企业对非投资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是诉讼和仲裁两种,但都存在一定的局限。伴随着《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出台,中国企业需仔细分析不同非洲国家的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在多元化纠纷解决背景下论证国际商事调解在中国企业对非投资环境侵权纠纷解决中的价值,并就构建调解解决环境侵权纠纷制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实践路径。
2020年01期 v.32;No.162 88-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4K] [下载次数:26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 ] |[阅读次数:1 ] - 范广馨;曹雪飞;
《刑事诉讼法》第54条、《监察法》第33条对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随着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一些基础性、制度性问题凸显。为了顺利解决监察证据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首先需要准确界定监察证据的概念和类型,其次需要正确解读《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立法目的、立法内容。必须指出的是,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解决的只是证据准入问题并不是证据证明力的问题,因此,可以通过提高审查证据的办法来保障监察证据的规范调取、正确使用。
2020年01期 v.32;No.162 94-10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6K] [下载次数:99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1 ] |[阅读次数:2 ] - 刘春;
《刑法修正案(九)》增补的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理论界对"从其规定"的理解存在不同观点。从法律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和归谬论证的角度可以得出刑法规定的职业禁止措施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业禁止措施并行适用是"从其规定"唯一解释的明确结论,这种并行适用是通行的法律允许状态,而非单个案件的必然结果,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行性,且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2020年01期 v.32;No.162 101-1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3K] [下载次数:43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0 ] |[阅读次数:2 ] - 朱江洪;
民营经济的现实融资困境与民间资本增值渠道不畅通之间的矛盾是当前市场金融制度不完善的一大重要体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近年来的"井喷式"增长则是这对矛盾激化后的直观反映。从该现象发生的原因、刑法的干预限度以及刑罚的实际效果可以看出,限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范围实属必要。提升民众投资理性,以类型化的行为方式实现该罪的刑法理性,具有方向上的正确性和实践操作上的可行性。
2020年01期 v.32;No.162 108-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8K] [下载次数:49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8 ] |[阅读次数:0 ] - 匡旭东;
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活动是防范侦查权滥用、推进公正司法的重要制度安排,捕诉一体化办案模式的推行影响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加强了检察院对于侦查活动的监督效力。但是,新办案模式下侦查监督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运行偏差。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在"捕诉合一"视域下,通过平衡检察机关办案节奏、推广智能化监督方式、落实司法责任制以及探索建立侦查监督"案件化"办理模式等措施,实现新形势下侦查监督的改革回归。
2020年01期 v.32;No.162 114-1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3K] [下载次数:71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5 ] |[阅读次数:2 ] - 林铭津;
囿于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的干预,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管辖常有涉案地法院"不敢管""不愿管"和"不好管"等问题。为解决问题,多地积极探索实施环境资源案件的跨区域集中管辖,采用了"贵州模式""重庆模式""铁路法院模式""湖北模式"等符合当地实际的集中管辖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前述问题。然而,环境犯罪的集中管辖制度仍存在法院级别不够、管辖地域范围不合理和侦诉审衔接配合不顺畅等问题。应在提高管辖法院层级、合理规划地域管辖范围的基础上,顺应环境司法专门化趋势,设立环境专门法院,协调好环境犯罪管辖的侦诉审衔接工作,全面解决环境犯罪的集中管辖问题。
2020年01期 v.32;No.162 121-1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1K] [下载次数:52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4 ] |[阅读次数: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