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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数据具有鲜明的财产属性,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与经济利益,已成为信息社会的“新石油”。正因如此,对衍生数据的不法侵害行为也愈演愈烈。然而,在法律规范层面,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前置法规对衍生数据的保护具有天然的局限性,这就亟需刑法予以补充规制。当前,刑法对于衍生数据不法侵害行为也尚存较大的规制困境。为有效解决这一困境,有必要在准确定位衍生数据法律属性与客体性质的基础上,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兼顾数据保护与数据发展,坚持数据分类保护原则,在《刑法》第五章增设“侵犯衍生数据财产权罪”的罪名,明确该罪的构成要件,以此实现对衍生数据的周延保护。
Abstract:[1]高阳.衍生数据作为新型知识产权客体的学理证成[J].社会科学,2022(2):10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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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DOI:10.16022/j.cnki.cn51-1716/d.2025.03.004
中图分类号:D924.1
引用信息:
[1]李慧,王艺格.衍生数据保护之不足及其进路——以刑法规制为视角[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25,37(03):105-114.DOI:10.16022/j.cnki.cn51-1716/d.2025.03.004.
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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