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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内强奸”行为是否构罪问题,学界尚存争议。从比较法视野看,域外一些国家对此类行为予以犯罪化处理。在我国全面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和加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背景下,将“婚内强奸”行为犯罪化具有必要性。且无论是在思想观念还是在现实操作层面,“丈夫豁免”的主张均不具备正当依据。我国刑法应进一步完善强奸罪的有关规定,以更好规制“婚内强奸”行为,以此遏制家庭暴力、保护女性权益,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目标。
Abstract:There is still controversy about whether marital rape is a crim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law,some extraterritorial countries criminalize such act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emphasizing social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and women's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it is necessary to criminalize marital rape in China. And no matter in ideology or in practical operation,the claim of exempting husband is not justified. The criminal law should further improve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rape crime to better regulate marital rape,so as to curb domestic violence,protect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and realize the peaceful and stable goals of people,society and 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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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第2条规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应理解为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下列各项:(a)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因嫁妆而引起的暴力行为、强奸配偶、阴蒂割除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2)《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3)2021年12月2日通过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四种类型: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
(4)该观点认为,从语义上看,“婚内强奸既为强奸,必为犯罪,在已经定义为强奸的基础上去讨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一种逻辑错误。”参见王新宇的《从性义务到性合意——论中国婚内强迫性行为何以为罪》,载于《妇女研究论丛》2014年第6期,第37页。
(5)汉语词典中的“奸”有三种不同的含义,即虚伪、叛国的人、不正当的性行为(特指非夫妻关系下的男女关系)。因而在语义学上,奸字本身就排除了正当的夫妻关系,特指婚外的性行为。也即“奸”的本质特征就是指婚姻之外的男女性关系。参见陈兴良的《婚内强奸犯罪化:能与不能——一种法解释学的分析》,载于《法学》2006年第2期,第56页。
(6)婚内强迫性行为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参见喻福东的《论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性质》,载于《哈尔滨学院学报》2006年第7期,第74页。
(7)特定情形包括:男女双方已登记结婚,但尚未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婚礼或同居,女方提出离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的;一审法院已判决离婚但尚未生效的。
(8)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并且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应作适当的扩大解释,应当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与提起离婚诉讼以后两种情形。参见陈兴良的《婚内强奸犯罪化:能与不能——一种法解释学的分析》,载于《法学》2006年第2期,第60页。
(9)例如在口头提出离婚期间的“婚内强奸”案件中,经检索裁判文书网,仅有2016年海口洪德存案为有罪判决,其他均为无罪判决。当然也有可能还有其他案件,由于涉及隐私案件并未公开,相关结果无法检索到。
(10)《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177条规定:“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迫妇女与自己或者他人实施婚姻外性交的为强奸。”参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徐久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9页。
(11)英国《1976年性犯罪(修正)法》即Sexual Offences(A-mendment)Act 1976,在第1条明确界定了“强奸”的含义。该法规定,就《1956年性犯罪法》第1条(与强奸有关)而言,一名男子在下列情况下犯有强奸罪:(a)他与一名妇女发生非法性交,而该妇女在性交时并不同意;并且(b)当时他知道她不同意性交,或他不顾她是否同意性交;其他法令(包括本法的下列条款)中提到的强奸应据此解释。该法原文参见英国立法文本官方网站,网址:https://www.legislation.gov.uk/。
(12)例如,西班牙、墨西哥、瑞士、瑞典、意大利、新西兰、奥地利、丹麦、澳大利亚、我国台湾地区等均通过立法将“婚内强奸”行为犯罪化。
(13)如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规定:“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丈夫随意嫁卖犯奸妻子以弥补财产损失的权利。
(14)《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典》第1041条也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15)即丈夫强奸妻子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妻子,与他人一起轮奸妻子以及在强奸妻子的过程中造成妻子重伤、死亡的情形。
基本信息:
DOI:10.16022/j.cnki.cn51-1716/d.2022.06.009
中图分类号:D924.3
引用信息:
[1]胡洁人,谢金良.家暴防治视域下“婚内强奸”的刑法规制[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22,34(06):1-11.DOI:10.16022/j.cnki.cn51-1716/d.2022.06.009.
20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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