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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5, v.35 107-114
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立案范围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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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6022/j.cnki.cn51-1716/d.2023.05.010
发布时间: 2023-10-10
出版时间: 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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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10月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对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进行了立法确认,但未明确规定立案范围。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仅以该条文规定的“侵犯未成年人公共利益”为标准开展公益诉讼,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立案范围制度亟待完善。在立法形式上,可采取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肯定式规定与否定式规定相结合的“混合式”模式。在立法内容上,可通过明确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类型和侵害对象的延展性两方面来准确界定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并依据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类型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同时,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立案的损害程度标准为“存在被侵害风险”,被侵害风险应具备持续性和排除的现实紧迫性。此外,还应对明显不属于检察公益诉讼立案范围的案件作出明确规定,对超出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既定类型范围但有必要立案的案件,作出立案审批限制规定。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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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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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2)资料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网址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206/t20220601_558766.shtml#1,2023年5月23日访问。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4)资料来源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3民初303民事判决书》,载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DOI:10.16022/j.cnki.cn51-1716/d.2023.05.010

中图分类号:D926.3;D922.183

引用信息:

[1]袁旭东.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立案范围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23,35(05):107-114.DOI:10.16022/j.cnki.cn51-1716/d.2023.05.010.

发布时间:

2023-10-10

出版时间:

2023-10-10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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