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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以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有了新的助力,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但是强制报告制度还不完善,在具体适用中也还存在一些的问题与不足,其预防和发现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惩治不法侵害人、及时救济未成年被害人等方面的功能未充分实现。应丰富和完善强制报告制度的内容,提升义务主体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细化强制报告制度的报告处置流程,加快建设与完善强制报告制度的相关配套响应机制,以进一步提高强制报告制度的适用率,提升制度运行的综合实效,推动强制报告制度在实践中真正落实到位。
Abstract:[1]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R/OL].(2022-06-01)[2023-06-14].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206/t20220601_558766.shtml#1.
[2]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R/OL].(2023-06-01)[2023-06-14].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306/t20230601_615967.shtm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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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2条,所谓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2)根据已经2023年9月2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22、29、38条的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任何组织和个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的,发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这些新的立法规定将通过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色情行为纳入了应予报告的情形之中,扩大了报告义务主体应予报告的范围。但是相关规定依然无法满足实践需求。一是前述规定情形的报告义务主体仅限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并未扩大至所有报告义务主体。二是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无法为报告义务主体提供具体的判断依据。
(3)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与第20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和近亲属也负有强制报告义务。
(4)临时监护与长期监护的相关规定,具体体现在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2、93、96条,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4、95、9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36条。
(5)2020年9月,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的《未成年人法律服务指引(试行)》第19条规定,“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侵害案件,为确保未成年被害人的安全,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建议办案机关依法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紧急安置,避免再次受到侵害。”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2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的七种情形中,第六种情形提到了紧急安置,即“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但是似乎将紧急安置与临时监护混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29条;2023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3条第2款、第12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175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8)《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9)《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9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9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自然亲权是指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血缘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养育、教育、管教等权利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照顾等权利义务。
(10)2022年4月,南充市检察机关首两例支持未成年被害人向宾馆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针对宾馆服务人员明知未成年人处于醉酒状态但未履行询问、检验身份证以及如实登记等义务,为涉案人员实施性侵害创造有利条件,导致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这一过失,南充市顺庆区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最终判决宾馆服务人员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害费。
(11)根据《民法典》第1032、1034、1183、1226条的规定,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构成侵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若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其承担侵权责任不要求造成损害。
(12)强制报告制度施行以来,不少国家机关、部门和机构多措并举,纷纷提出有力举措推动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其中,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纳入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活动考核;最高检建立强制报告“每案必查”制度;教育部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作出专门规定;公安部规定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
(13) 2023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新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其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侵害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救助。”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因犯罪地、犯罪嫌疑人无法确定,管辖权不明的,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先立案侦查,经过侦查明确管辖后,及时将案件及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14)例如,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检察院牵头该县法院、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办理涉未成年人支持起诉案件协作办法(试行)》,从办理原则、受案范围、各方职责、协作流程、机制建设等五个方面对办理涉未成年人支持起诉案件作出明确规定;浙江温州市苍南县检察院联合该县法院、公安局出台《关于支持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协作机制(试行)》,细化九种赔偿情形,明确将支持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贯穿办案全过程。
(15)相关案例既有针对侵害人的,也有针对未履行报告义务导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宾馆、酒店负责人的。既有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获赔的案例,也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被支持的案例。具体案例载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沈静芳、魏巍的《检察机关支持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范跃红、潘玲玲、晏斐娓的《浙江苍南:公检法协作支持被性侵害未成年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网址分别为:https://www.spp.gov.cn/zdgz/202204/t20220429_555834.shtml;https://www.spp.gov.cn//dfjcdt/202304/t20230407_610495.shtml,2023年6月14日访问。
基本信息:
DOI:10.16022/j.cnki.cn51-1716/d.2023.05.008
中图分类号:D922.183
引用信息:
[1]陈永峰,张艾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及其适用的反思与优化[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23,35(05):64-74.DOI:10.16022/j.cnki.cn51-1716/d.2023.05.008.
基金信息:
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公安法治现代化研究”(222400410372); 河南警察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项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德才兼备法治人才观引领公安教育创新研究”(XSZX-14)
2023-10-10
2023-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