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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机动侦查权功能定位在于“适时监督、个案正义、备而不用”。着眼未来,机动侦查权“引而不发,应用尽用”灵活地发挥作用才是其功能的发展方向。在近年司法实践中,由于审批程序过于严苛,“重大犯罪案件”“可以”等立法语言模糊,机动侦查权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应当以既有规范为基础,针对性破解机动侦查权的运行瓶颈,保证其法律监督及犯罪侦查的双重功能得以贯彻。
Abstract:[1]郭晶.检察侦查权全面机动化的模式选择及制度准备[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1):9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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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表性论文如:王玄玮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检察机关的发展》,载于《人民法治》2017年第2期,第51页;姚岳绒的《监察体制改革中检察院宪法地位之审视》,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第196页;魏晓娜的《依法治国语境下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载于《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第290页。
(2)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重大案件”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3)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4)2017年1月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
(5)有学者将机动侦查权的行权对象依据启动条件的不同区分为公安机关不宜侦查或公安机关不愿立案侦查的重大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不宜侦查通常是指在犯罪嫌疑人是隶属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与之有其他利害关系而需要公安机关集体回避。公安机关不愿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于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人为阻碍立案进度的情形。在前者情况下,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引而不发”与公安机关在侦查某些职权犯罪过程中所形成的内在张力发挥着实际的、重要的监督效果。而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在公安机关不愿侦查类案件中的行权过程实际上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相关内容可参见董坤的《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研究——从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2款切入》,载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第125页。
(6)在监察体制改革后的几年内立案侦查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333人。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曹建明2018年3月9日)网址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1803/t20180325_37217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6月18日。
(7)参见【浙江检察网】载《2022年度浙江省检察机关检察侦查精品案例》,http://www.zjjcy.gov.cn/art/2023/1/29/art_61_196997.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6月18日。
(8)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曹建明2018年3月9日),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6月18日。
基本信息:
DOI:10.16022/j.cnki.cn51-1716/d.2023.05.006
中图分类号:D925.2;D926.3
引用信息:
[1]刘少军,许志敏.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运行困境及其破解——从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切入[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23,35(05):53-63.DOI:10.16022/j.cnki.cn51-1716/d.2023.05.006.
基金信息: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企业合规附条件从宽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2FFXB062)
2023-10-10
2023-10-10